1、问:目前市政府出台的《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具体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目前,我市的《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在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即东至环城东路,南至环城南路,西至通湖大道,北至运河的围合地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2、问:房屋拆迁主要涉及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评估机构、拆迁实施单位和拆迁主管部门五大主体,它们的概念分别是什么? 答: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资质证书,受拆迁人委托,从事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工作的单位。拆迁评估机构是指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冰晶石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关于拆迁主管部门,宿迁市建设局是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宿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3、问: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活动有哪些需要限制的方面? 答: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不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是不准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是不准租赁房屋。市建设局在发拆迁许可证后,即发函书面通知公安、工商、税务、规划、城管、房管、国土、供电、供水、电信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的户口迁入、分立、工商营业执照、房屋产权登记、房屋新建、翻建、扩建、改建、买卖、交换、出租等手续。
4、问: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几种?我市对各种补偿方式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答: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各种补偿方式的内容当然有明确的规定。《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明确指出:货币补偿的金额,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房屋的等价交换,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5、问:实施拆迁前首先要组织房屋补偿评估,我市是如何选定房屋补偿评估机构的?拆迁评估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答: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初选评估机构后应在拆迁现场公告3天,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被拆迁人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视为认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市建设局在符合条件的机构中抽签确定。 房屋拆迁评估采用的主要方法为市场比较法,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的房地产市场比较价格结合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各种因素评估确定。拆迁评估时主要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装饰装修、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方面因素。
6、问:拆迁评估的结果是如何确定的?如果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该如何处理? 答:拆迁人应当自初次评估结束后5日内在拆迁地点公示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送达被拆迁人。 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误差在3%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3%的,由市建设局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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