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需提交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在登记窗口索取表格); 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购房发票; 4.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 5.当事人(共有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印章; 6.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印章; 8.契税完税证明; 9.测绘报告或房产图; 10.买方婚姻状况证明。 境外人员只能购买外销商品房
(二)存量房屋权属转移登记需提交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在登记窗口索取表格);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规定的房产买卖契约(在登记窗口索取契约); 4.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申报价明显偏低或出卖公有房屋,必须进行评估);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印章; 6.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印章; 7.共有房屋,需同时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及共有人书面同意证明(共有的私房,需提交卖方婚姻状况证明及配偶同意书); 8.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由接受方提供); 9.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批准买卖的文件; 10.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印章; 11.契税完税证明; 12.墙界表(在登记窗口索取表格,单元式房屋、与他人房屋不相连的独立房屋均免此项)或相关协议书; 第8、第9、第10项适用买卖一方或双方为单位。 13.测绘报告或房产图; 14.买方婚姻状况证明。
(三)房屋交换权属转移登记需提交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在登记窗口索取表格);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房屋产权交换协议书; 4.契税完税证明(无差价的免交此项); 5.双方房屋价格评估书(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必须进行评估); 6.双方当事人身份复印件及印章,婚姻状况证明和配偶的同意书; 7.共有房屋,需同时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及共有人书面同意书; 8.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委托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印章; 9.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授托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印章; 11.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房屋交换的文件; 12.城市拆迁产权调换,提交拆迁协议书、结算单、收款收据、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 13.测绘报告或房产图; 14.买方婚姻状况证明。
(四)房屋继承权属转移登记需提交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在登记窗口索取表格);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继承公证书(原件);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印章 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墙界表(在登记窗口索取表格,单元式房屋、与他人房屋不相连的独立房屋均免此项)或相关协议书。 7.测绘报告或房产图; 8.买方婚姻状况证明。
(五)房屋赠与权属转移登记需提交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在登记窗口索取表格);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赠与公证书(原件); 4.房屋价格评估报告(中报价格明显偏低,必须进行评估);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印章; 6.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印章; 7.契税完税证明; 8.遗赠公证书及遗赠人死亡证明(此项仅指遗赠)。 9.获奖的房屋视同赠与,提交获奖公证书。 10.测绘报告或房产图; 12.买方婚姻状况证明。
(六)房屋分割权属转移登记需提交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在登记窗口索取表格);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房屋共有权证(原件,无共有权证免此项); 4.房屋析产公证书或协议书(原件); 5.房屋价格评估报告(申报价明显偏低,必须进行评估); 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印章; 7.当事人因故不到场,需出具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印章; 8.墙界表(在登记窗口索取表格,单元式房屋、与他人房屋不相连的独立房屋均免此项)或相关协议书。 9.单位房屋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析产的文件。 10.测绘报告或房产图; 11.买方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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