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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和受理法律援助?

发布时间:2006-11-13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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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向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诉讼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2、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有效证明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法定代理人应当出具其资格证明。
  4、法律援助机构接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查:
  (一)是否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二)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问的,可以通知申请人补充或者说明,并可以向有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5、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6、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前,将指定辩护函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接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函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及具体承办人员函复人民法院;对应当由其他法律援助机构承办的应当及时函复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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