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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对象可以享受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06-11-13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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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1、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2、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包括: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4、城镇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包括:“4050”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等; 


  (二)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就业可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 
  1、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2、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3、大中专(技)毕业生; 
  4、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三)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可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给《就业登记证》,凭《就业登记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的界定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扶持政策由各市确定。 


  (四)下列单位可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1、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就业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下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持证人员; 
  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下同); 
  3、吸纳持证人员的劳务派遣企业;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5、提供免费服务的各类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鉴定机构; 
  6、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 
  7、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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