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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知识汇编
发布时间:2008-08-04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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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3、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已注销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5、已破产的企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6、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身份证明是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7、机动车检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8、机动车未获得国家生产许可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0、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其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
 
  11、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1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
 
  13、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号牌,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14、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发动机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5、更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的来历凭证,是销售单位开具的发票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
 
  16、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17、大型载客汽车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8、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9、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对机动车管理统一规定的车辆,禁止转出和转入。
 
  20、办理变更迁出管辖区的机动车应当于90日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转入。
 
  21、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22、按照《汽车报废标准》规定,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应当报废。
 
  23、机动车所有人逾报废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应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注销机动车档案。
 
  24、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登记地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
 
  25、办理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时应当确认机动车,并收存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26、机动车“营转非”是指:原为营运车辆,现改为非营运车辆。机动车“出租营转非”是指:原为出租车辆,现改为非营运车辆。
 
  27、九座以下出租汽车的强制报废年限是8年。中型货车的报废年限是10年。
 
  28、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29、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与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机动车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交嫌疑调查部门进行调查。
 
  30、机动车所有人查询本人的机动车档案的,车辆管理所应审查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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