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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9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08-08-28 作者肖燕 刘长虹: 来源:《宿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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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晚报》讯  8月27日,记者从市质监局获悉,为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对食品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8月27日发布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并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的标注要求。规定中指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净含量、配料清单、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


    质监部门表示,鉴于部分食品生产企业目前仍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避免和减少浪费,在2008年12月1日之前,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有包装标识。质监部门自2008年12月1日起,对此后生产加工的食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对于2008年9月1日至2008年12月1日期间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得依据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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